一般警察特考 四等行政警察報考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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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特考/行政警察人員考試介紹》
行政警察顧名思義,主要負責警察一般的行政工作。 具體的勤務內容,規定在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主要為: 1.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2.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3.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4.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5.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6.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事實上,行政警察的工作內容是非常多樣的,只要和危害防止或是維持社會秩序有關者,都是屬於行政警察的工作。
考試時間、應考資格與薪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大約於每年6月舉行招考。 | |||
等別 | 應考資格 | ||
三等行政警察人員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2.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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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行政警察人員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2.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一般警察特考/行政警察人員考試科目》
等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三等行政警察人員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行政法 |
◎2.行政學 |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4.心理學 | ||
5.公共政策 | ||
四等行政警察人員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100%) ※3.英文(100%) |
◎1.警察法規概要 |
◎2.刑法概要 | ||
◎3.犯罪學概要 | ||
【備註】 |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行政警察人員─任務最為多樣的人民保姆一般縣市警察局中,因工作性質也有分內、外勤,內勤負責各項業務工作規劃、文書處理等,外勤則依勤務規劃,係從事分駐(派出)所、交通、保安、刑事偵防及其他第一線外勤工作,例如家戶訪查、巡邏、金融機構守望、值班、臨檢、備勤、治安維護工作犯罪偵防工作、交通指揮、交通稽查等交通執法工作。至於分發單位,主要為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